【忍一時風平浪靜 | 退一步海闊天空】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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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月19日)上午約10時,在筲箕灣巴士總站城巴9號線候車處,兩批候車乘客疑因「打尖」問題爆發口角;其中一人企圖以奶茶潑向對方不果,雙方隨後在隊頭互相推撞、揮拳及粗口辱罵,同行親友則在旁吶喊助威。上述混亂情況引致多名候車市民被嚇至緊貼圍欄躲避,城巴司機無奈靜待秩序恢復。

其後,城巴前線職員報警求助,警員持盾到場處理,雙方經調解後當場表示和解。雙方願意和解,其實是一件好事;但更重要的,是大家都要能夠從事件中吸取教訓,切勿重滔覆轍。從報道內容所見,事件的始作俑者,是打尖人士;至於首位動手的潑奶茶人士,責任當然大。

即使真的是對方先動手,被動的一方能否可以根據香港法例成功倚靠「自衛」(Self-defence)作為抗辯理由, 去成功脫罪?在實際操作上,如果一名被告倚賴「自衛」作為免責的抗辯理由,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到其在事發的行為並不屬於自衛。法庭會考慮該名被告武力必須合理且合乎比例,被告使用的武力必須是基於其當時真誠相信有必要採取的防衛。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只是被方輕輕推了一下,被告卻以重拳還擊,甚至隨手拿起在附近的利器,去攻擊對方,令對方流血不止,這便屬於武力超乎比例;在這情況下,以自衛作為抗辯便不會被法庭接納。

此外,自衛的唯一目的是出於招架威脅或保護自己;一旦在擋開對方後,出於憤怒而作出的「回推」對方或試圖教訓對方行為,這在法律上屬於「互毆」(Fighting)。 值得注意的另一方面,是當對方已經退後或威脅解除時,便必須馬上停止任何肢體接觸。任何繼續推撞,有機會構成新的襲擊行為。

根據以上筲箕灣巴士總站發生的肢體衝突事件,涉事男女及親友的行為有機會觸犯多項控罪。首先,根據《公安條例》第25條 (香港法例第245章),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12個月。無論是那一方先動手,那一方在打鬥中佔上風,只要有份參與非法打鬥,即屬違法。

事件也涉及 「互相推撞及揮拳」,及「企圖以奶茶潑向對方」。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40條,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可處監禁1年。事實上,法律上的「襲擊」不一定需要有實質的身體接觸,只要是故意或魯莽地做出某些行為(例如舉拳裝必兇作勢、企圖潑奶茶、高聲辱罵恐嚇),令對方即時預期或驚怕會受到非法暴力侵犯,便已經可以構成普通襲擊罪。

另一方面,事件也有機會涉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控罪。根據報道,事件期間有人高聲以粗口辱罵,及兩批人的同行親友在旁吶喊助威、推波助瀾。 根據《公安條例》第17B(2)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且意圖挑起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普羅市民切記,不管在任何情況下,暴力一定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在任何時刻也別越過法律的邊界。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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