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 - 絕密法庭檔案 2026.05.18

· 支聯會案
Section image

15:27 散庭

15:12 辯方承認李卓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堅持綱領
辯方指出從李卓人的證詞可以看到,推翻中國現行領導的政治體制是一個必須正式且經歷多個不同歷史階段的長遠進程。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具內在邏輯,例如如果第一個綱領即「釋放民運人士」或追究四二六社論的定性未能實現,不能夠進一步追究其他責任。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由於綱領依然未有實現,選擇繼續堅持這些綱領是自然的行為

14:50 辯稱支聯會只提倡公民批評國家機關的權利
辯方指政治言論自由等憲制人權保障,第二被告並非提出《香港國安法》第 22 條或第 23 條違憲,而是強調第 22 條所列出的三種顛覆方法(武力、武力威脅、其他非法手段)必須受到最嚴謹的司法審視。只有確保這三個方法被實質證實,《香港國安法》才能通過憲法測試。辯方指法庭在刑事審訊與雙重意圖的測試中要保障人權僅,亦指法庭在審視政治議題時,更必須秉持。辯方再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41 條,憲法明文保障公民對於國家機關作出批評的權利,辯稱這正是支聯會過去三十年來所體現的執管與言論實踐,更指支聯會所批評的正是認為拒絕聆聽市民團體聲音、將權利凌駕一切的專政行為,違反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憲法本意

14:34 審訊繼續

13:01 休庭

12:45 辯方稱李卓人及支聯會多年來立場如一
辯方稱《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在內的多本中英文辭典,深入辨析兩組詞彙在中文及英文語境下的本質區別。辯方指出,「推翻」與「破壞」在字義上包含著物理或具體行動上的「推倒、打倒」,寓意著用力將某事反轉、打垮,帶有迅速、急劇與摧毀的意涵,而「破壞」則包含打爛、毀壞等將具體事實或制度採取行動予以消除的意思。相較之下,辭典中「結束」一詞的意思是事情終結、終了、不再繼續。辯方亦指第二被告李卓人及支聯會成員三十年來的立場始終如一,其反對的是推翻中國現行領導的政治體制。其次,從支聯會創辦人司徒華先生、張文光先生等前輩傳承下來的智慧,由在庭上作供時陳述,支聯會的理念是一套發展進程,包括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在這套理論中,支聯會定位自己為支援與教育的角色,旨在讓大眾不忘歷史

12:21 辯方指本案由三大關鍵問題組成
辯方進行結案陳詞,指本案實際上由三大關鍵問題組成,第一是關於目標的等號,即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在實質含意上是否真的等同於《香港國安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下的顛覆政權法定目標。第二大題目則涉及非法手段的行為條件,根據條文,犯罪行為必須通過武力、武力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來實施。在撇除武力因素後,控方須證明被告鼓勵或煽動他人去達到上述目標,及證明其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去達到該目標。第三大題目則是犯罪的雙重意圖。由於本案涉及的是煽動性質的控罪,法律上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具備雙重意圖,當中包括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實質意圖

12:07 審訊繼續

11:31 休庭

11:06 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獲得保障但絕非絕對
控方反駁了辯方將本案類比為傳統公法或司法覆核訴訟的說法,強調控方並非主張普通市民因為單純「違反憲法」而構成犯罪。控方重申,本案的檢控基礎完全是依據《香港國安法》,而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其控罪元素之一在於其手段旨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控方的核心立場在於,被告人是否有在實質行為中,煽動他人採取違反憲法的非法手段來達到特定目的,這與因違憲而被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層次。

針對「人民在邏輯上能否違反憲法」的討論,控方指出這必須回歸該國家憲法本身的條文來作整體考慮。控方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具體條文,包括第 33 條第 4 款、第 51 條、第 53 條及第 54 條,指出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法定義務包括維護憲法尊嚴、不得損害國家安全與利益等。因此,從憲法整體架構來看,普通市民同樣受到憲法義務的約束,而這正是本案用以評估控罪中「非法手段」這一元素的法理背景。

控方表示本案並非探討純粹的思想宣揚、學術討論或政治學上的理論流派,更不是因為被告人的言論「過於激烈」而對其進行檢控。控方指不論言論的態度是激烈還是平靜,只要其本質是在叫人採取犯法的非法手段,就已經超越了法律的界線。控方重申《香港國安法》是保障市民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但這些基本權利在法律上絕非絕對。如果相關活動的本質與意圖,已不再是單純的悼念或表達意見,控方將依據《香港國安法》的嚴格指引,去證明被告人具有煽動他人實施旨在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實質犯罪意圖,控方這一立場從開案至今始終清晰一致

10:32 「推翻」不限於使用暴力或武力威脅
控方反駁了將字詞抽離語境的辯解,指出「推翻桌子」與「推翻政權」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後者涉及的是制度與政權的更替,因此「推翻」一詞是否具貶義,必須將其置於國安法第 22 條的第一款與第二款中作通盤考量。控方強調,第 22 條是一個「內裡一致」的整體,不論是第一款所指的「推翻、破壞根本制度」,還是第二款的「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兩者皆明確涵蓋了「以其他非法手段」實施的行為,這意味著「推翻」並不限於使用暴力或武力威脅,非暴力的非法手段同樣在限制之列,此法律原則在憲制頂端的法律精神下是一致的。控方指出,雖然「結束」並非國安法條文的直接用字,但理解其寓意必須回歸最直接的上下文與本案證據。控方在現有的案情語境下,被告所主張的「結束」在字義及實質意圖上,與國安法第 22 條中的「推翻」完全一致

10:07 就第二被告李卓人進行結案陳詞

10:04 審訊開始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