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 - 絕密法庭檔案 2026.05.19
支聯會案 - 絕密法庭檔案 2026.05.19

15:15 散庭
法官表示陳詞結束,預計押後至七月中至七月尾作出判決
15:09 法官反駁鄒幸彤對法理的錯誤解讀
鄒幸彤辯稱關於支聯會長久以來所做的一切實質行為、在網上發放的資料、出版的書籍,無論當中是否包含涉案口號,本身不足以直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鄒更辯解成由於這些行為本身並不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的實質罪行,所以控方卻指控這些行為是在煽動他人,是在法律分析上強行疊加了多一層的邏輯層次。法官隨即對鄒提出質疑,直斥法庭不能單純因為控方沒有對某些特定的事情提出檢控,就據此盲目假設是由於證據不足以作檢控,法庭也不應透過檢視控方「沒有控告甚麼」來支持或否定現有的這條控罪。法官更以刑事案件作比喻,指出這就如同處理一宗意圖謀殺的案件,即使案中可能存在實質殺人的情節,法庭也根本不需要理會究竟最終有沒有人被殺。法庭的職責非常純粹,只需要將焦點集中於現有控罪的本身,審視案中的實質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控罪所要求的法定條件,審理即可宣告完結
14:52 法官指鄒幸彤從未就人權狀況提出系統性的憲制挑戰
鄒幸彤指出在法律上,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言論能煽惑他人去進行這樣的行為,且這必須是其言行帶來的「自然合理效果」。對此,被告方提出以下四點陳述,第一是含義不等於效果、第二是將字眼定性為煽惑效果是不自然的解讀、第三是本案存有大量實質證據,足以證明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歷年來沒有實質效果、第四是法庭在分析控罪的每一個核心元素時,都必須將人權狀況以及其是否受到法律保障納入詮釋的考量。法官隨即作出反駁,直指鑑於鄒在本案中並沒有對相關法例提出系統性的憲制挑戰,更反問鄒所提到的人權考慮,是否應用於法律詮釋以及衡量證據
14:32 審訊繼續
12:45 休庭
12:36 法官提醒鄒幸彤的說法正幫助控方論證
鄒幸彤指出不能直接拿中國憲法的條文與要求,去判斷香港的任何一個人、甚至香港的公權力是否犯法,這正是一國兩制的根本基礎。法官駁斥指出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法官認為,這一條正正適用於香港,如果沒有第三十一條,香港就不會有《基本法》,因此第三十一條正正就是香港所有法律的最高根基。被告又突然辯稱指並非主張中國憲法不適用於香港,而是強調中國憲法不能直接規管香港人的具體行為,因為《基本法》是不在香港實行任何社會主義的政策與制度。法庭隨即反駁指出憲法條文並不必然全與社會主義有關。法庭舉例,若翻查憲法第六十二條等關於全國人大職權的規定,當中詳列了十六項具體職權,例如第一項和第二項等涉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以及制定基本法等內容,不一定與社會主義有必然關聯。鄒又再表示自己雖然並非中國法律專家,但憲法所指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字眼在法理上指涉的是整個國家的根本制度。因此,整部憲法的條文與權力架構,都是在這個國家根本制度下運作,無法將其與社會主義完全割裂。此時法庭提醒鄒,其論點可能正在幫助控方的論證邏輯
12:25 法官質疑鄒幸彤對憲制條文的錯誤理解
鄒幸彤辯解控方的起訴邏輯完全違反了基本的法律常理,根本無法解決三個核心的法理死結。第一個死結是違反憲法不能作為《香港國安法》下的非法手段、第二是普通公民並非違反憲法的法律主體、第三是控方實質上在推行心想罪。鄒再繼而辯解香港法庭究竟憑甚麼法律準則去判斷一個人的具體行為是否違反了中國憲法。在一國兩制的憲制框架下,中國憲法必須透過特定的中介機制,例如基本法及本地立法,才能在香港產生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這在法律界理應是一項基本的共識。法官質疑鄒的說法,直指在香港過往的許多訴訟中,市民也經常引用具有憲制性文件地位的基本法,例如第三十九條中有關基本權利的條文來作為起訴或答辯的理由,這在法庭上並非完全不可能。既然憲法作為憲制文件賦予了權利與條文,為何不能拿來作為一項訴訟的理據
12:07 審訊繼續
11:33 休庭
11:27 法官質詢「非法手段」的定義
鄒幸彤辯解「違反憲法」不等同於刑事「不合法」,即使現實中不存在任何合法的直接手段去達致該目標,也不代表面前就必然存在「非法手段」。更合理的結論是,在當前政治現實下,普通人根本沒有任何手段(無論合法或非法)能直接達成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目標。鄒認為本案涉及煽動控罪,暴力只能算作政治動機,皆屬間接手段。鄒再辯稱單靠修憲根本無法直接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修憲與集會、遊行、舉辦講座、向聯合國倡議一樣,都只屬於無數種「間接手段」之一。法官隨後就「非法手段」的定義與憲法修改的關聯進一步質詢鄒,法官指出如果將討論範疇延展至修改憲法,手段的選擇將存在無限的可能性
10:55 鄒幸彤辯稱結束不等於破壞
鄒幸彤指本案的三個關鍵元素,是推翻與破壞的定性、非法手段的行為條件,以及煽惑後果是否屬於自然合理的客觀效果。針對推翻與破壞,鄒認為結束一個政體的領導不等同於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而結束並不等於破壞,兩者沒有必然聯繫。鄒再指出推翻必須關注產生的方式,認為法庭可從五個維度考慮推翻一詞的適用性:作用對象、變化程度、變化速度、行動者身分,束成行為變化的本身性質
10:23 法官駁斥鄒幸彤的偏頗立場
鄒幸彤認為本案的爭議重心根本不在於被告做了甚麼,而是法律到底在禁止甚麼、保護甚麼。鄒指出規範與約束權力正是世上所有法律與法庭存在的最大理由,法庭不能將此目標打造成犯罪。鄒再指出憲法與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目標沒有矛盾,是共生關係。法官駁斥指控方並未在字面上使用「至高無上」、「無限制」或「不受選舉限制」等字眼。鄒則辯解控方轉換字眼,其主張的實質效果就是執政黨不受選舉限制
10:05 第四被告鄒幸彤自辯作出結案陳詞
10:04 審訊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