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6.1.13

實時更新 | 黎智英案第一百五十九日審訊(求情)

· 黎智英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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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散庭
求情完結,法庭稍後再公布判刑日期

14:54 楊清奇的代表律師提出求情理由
楊清奇代表律師指,楊並不是決定《蘋果日報》的編採政策,只是聽從上司的指示,更形容楊是鳥籠中其中一隻最老的雀,因為要養家,所以跟其他僱員一樣服從指示

14:51 林文宗只有認罪作為求情因素
林文宗代表律師指,林在犯罪中的作為,比起其他被告是較低層級,不足以列入高級,包括報紙刊登文章只是間接影響外國,可以說是較低層級。林的代表律師再指報紙刊登的文章不是由林所選,加上林曾提出增加旅遊主題吸引讀者亦不獲無理會,林只是協助翻譯便利上網,罪行雖然嚴重,但卻不至於列入高級。法官再提出林除了認罪之外,還有甚麼有力的求情因素要考慮。林的代表律師回應指最有力的求情理力就是認罪,另外形容林是品格良好,但又補充說不至於有良好品格

14:34 求情繼續

12:55 休庭

12:30 官指林文宗不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第33條
林文宗代表律師指,林的角色是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第33條,可減輕處罰,更指林曾鼓勵違法者及潛在違法者不干犯罪行。但法官隨即反駁指現在是串謀罪,是涉及一班有協議的人,不論最後是否有做到,協議就是協議。加上,林是最後一個辭職的人,根本不會適用第33條。法官認為由林第一日做編輯工作時,串謀中的協議就已經是同意和達成,然後林在謀劃結束前請辭,不可以歸類為未參與犯罪

12:10 求情繼續

11:35 休庭

11:09 官指串謀罪行如同本罪
林文宗代表律師指,林只被控一罪,亦已第一時間作出認罪,林的角色有限,作為陳沛敏的下屬,只負責《蘋果日報》的紙版及中文版,英文版及電子版不是林負責。林的代表律師再舉例指,若一個串謀中有100個人,有主腦及第一步參與者,司機知道整個串謀內容,但只負責接送,若只考慮串謀的嚴重性,那麼全部100個人都是高級別。法官引用另一例子反駁,指例如恐怖襲擊,每個參與者都知道要殺死所有政總內的人,分別有人放炸彈、有人揸車及付錢,不同人進行不同方式。若有人明知而參與串謀,串謀罪行就好像本罪,不單止是被告做了甚麼,而是他知道多少及參與多少

10:54 羅偉光代表律師指羅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10:21 庭上處理陳沛敏的求情理由
陳沛敏代表律師為陳提出求情理由,包括指陳被捕前辭去《蘋果日報》的董事及副社長一職,但法官指這些行為已經處於相當後期,差不多是陳被捕的時候。另外,陳的代表律師在本月8日,曾向法庭提供陳的補充醫療報告,但事實上陳已經康復。法官再指出幾日前提及陳的健康情況,不會被視為求情因素,認為主要求情理由只是陳及早認罪和協助控方

10:02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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