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高效走完立法程序 體現行政主導的優越】

· 高松傑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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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強大民意支持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正式展開立法程序。《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日前早上刊憲之後,立法會隨即在加開特別大會啟動首讀及二讀程序。研究23條立法的小組委員會亦轉為法案委員會,緊接在下午連開兩次會議逐項審議草案條文,並預告將會密集式開會。

今次是高效地地一日內高速走完了數個立法程序,筆者認為主要體現了兩點,一是體現了無論政府官員抑或立法會議員均有著23條立法早一日得一日的決心。二是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和完善選舉制度下,行政主導的高效性得到彰顯。

對於今次的草案,筆者見今次條例草案列明各項罪行及刑罰,其中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危害國安破壞活動(涉勾結境外勢力),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但相比起西方歐美各國,新加坡,他們也有叛國或者叛國相關的罪行,在澳洲、加拿大、英國及新加坡,犯叛國罪都要判終身監禁,在美國犯叛國罪更加要被判死刑,並規定犯叛國或叛亂罪的人終身禁止出任公職。至於剛剛提及的國家犯叛亂罪,雖然不用判死刑,但都是要被判處終身監禁。另外,草案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指明若任何人參與境外勢力策劃的活動,或受其控制、指使、資助或合作,並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對任何人作出關鍵失實陳述等,意圖干預或影響國家、港府、立法會或法院執行職能、制訂政策,影響選舉等事務,又或者損害國家或特區政府跟其他地區關係等,即屬犯罪。但要證明,被告事前曾就相關行為,與境外勢力溝通,或理應知道其行為是會令境外勢力達成目的或有得益,一經定罪可被判囚14年。筆者也發現原來英國及澳洲都已經先後引入相關法例,分別係:英國《2023 年國家安全法》及澳洲《2018 年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禁止任何人配合外國勢力透過某些特定的不當手段干預該國的事務,最高罰則分別為監禁14及20年。

筆者亦喜見草案有七招針對潛逃者‎,包括撤銷特區護照及執業資格‎,另外有保護國安工作者或家人資料的條文。我認為條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列有適當例外情況及免責辯護,我認為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平生不作虧心事,夜半敲門也不驚」,其實只有心中有鬼才會怕鬼,愛犯法的人才會害怕立法,所以平常守法的市民根本毋須害怕。在西方,美國最少有21部,英國14部,加拿大9部,還有很多面方國家都有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刑罰比我們重,最高甚至可判處可刑,所以國家安全根本是國際的慣例。

早一日完成立法,國家安全便早一日得到有效維護,讓香港能夠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如今,23條立法會只差最後一步,筆者呼籲行政立法機關不要掉以輕心,必須盡快審慎審議,早日完成立法工作,同時筆者亦希望更多愛國愛港陣營人士站出來,一起反駁外國勢力尤其是美國駐港總領事和外媒的抹黑,讓23條立法工作可以昂首向前!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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