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惡行一次過觸犯三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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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4刑事案件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於2020年底獲保釋期間,訛稱前往丹麥公務外訪,後來宣布「流亡」,存心欺瞞司法機構。2020年9月,他在缺席法庭聆訊之下,被裁定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禁3年半,另外須支付訟費。

身為法律界人士,本想他去到澳洲能收心養性,低調做人,重新在當地執業做律師。豈料他不知悔改,並變本加厲,繼續破壞法治。本年3月初,他回應有關本港律政人員離職報道時,在facebook公開有份處理其案件的警員、律政司代表及法官全名,呼籲外國制裁及認識者提供進一步資料。

政府強烈譴責許智峯企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公然「起底」、要求制裁及妄圖恫嚇相關人員,以及干預司法程序,阻撓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破壞特區法治,其拙劣政治戲碼和卑劣用心昭然若揭。

許智峯以上惡行有可能觸犯三條法例,令他「罪上加罪」。

第一,他呼籲公眾人士向官、檢控官和執法人員「起底」,或提供其他人員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在無相關者同意下披露個人資,以及呼籲公眾提供人員進一步資料,或構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起底」罪行,而上載或轉載「起底」信息同屬犯罪。任何人如違反「起底」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第二,他呼籲外國制裁有關司法人員,可能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任何人如違反以上罪行,一經定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政府於本月8日刊憲公布《基本法》第23條草案,其中「國家秘密罪行」與許智峯以上行為相關。他非法披露司法人員個人資料,並呼籲外國制裁相關人員,可能觸犯「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根據草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可處監禁10年。

由此可見,在處理惡貫滿盈的罪犯時,例如許智峯此等卑鄙之輩,實在不應手軟,反而要運用重典,起到殺雞儆猴作用。例如,香港司法機關給予他保釋到外地工作,他卻乘機棄保潛逃,辜負了司法機關對他的信任。不僅如此,他現在卻反咬一口,非法彼露司法人員個人資料。所以,對待這種人,給他良心只會當作狗肺,實在不應姑息養奸。由此可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實有必要,用來對付許智峯這等忘恩負義的人,最為有用。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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