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被判囚十年,法庭裁定罪行重大,多年劣跡斑斑終受嚴懲】
【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被判囚十年,法庭裁定罪行重大,多年劣跡斑斑終受嚴懲】

正在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今日上午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庭裁定案件屬「罪行重大」,判處黃之鋒監禁十年。
案情指出,黃之鋒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前「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危害國家安全。黃之鋒早前已就「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判囚4年8個月,目前仍在監獄服刑。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經定罪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今次裁定黃之鋒的犯罪情節嚴重,屬「罪行重大」,最終判囚十年。
判刑理由:法庭指黃之鋒與羅冠聰屬串謀骨幹 罪行發生於香港國安風險極高時期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譚耀豪在判刑理由書指出,香港國安法並無追溯力,黃之鋒並非因國安法實施前行為或政治理念受罰;本案定罪基礎,是他在國安法實施後仍持續與他人串謀危害國家安全。
法庭指,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實施前已透過所謂「國際線」到訪外國、會見政要、發起聯署及接受外媒訪問,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行為雖非判罰對象,但構成本案背景,有助評估罪行嚴重性。
判刑理由書提到,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眾志」解散,羅冠聰離港,但黃之鋒等人並無停止行動,而是調整分工:海外人士繼續游說外國制裁,黃之鋒則留港透過外媒及社交平台支援。法庭認為,黃之鋒與羅冠聰同屬串謀的「領導者」或「主腦」。
法庭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以1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求情減至10年。由於香港國安法第33條不適用,刑期不能低於10年;其中2個月零2日與其「35+」案餘下刑期同期執行。
黃之鋒由煽動青年到乞求外力制裁香港
黃之鋒多年來以「民主」「自由」等口號作包裝,實則不斷挑戰法治底線,鼓動青年參與非法活動,並將政治主張推向國際層面,乞求外部勢力介入香港事務。由2011年創立「學民思潮」,到2014年非法「佔中」,再到2019年黑暴期間包圍警察總部,以及其後涉嫌推動「初選」癱瘓特區政府運作,黃之鋒的政治路線一直與違法亂港行徑交織。

2011年成立「學民思潮」 打着學生旗號挑動對立
黃之鋒早於2011年、未滿15歲時,與數名學生成立所謂中學生組織「學民思潮」。其後,他以「為中學生發聲」作為包裝,頻頻就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發表激進言論,藉此製造社會對立,爭取曝光率。
他曾獲美國商會安排與家人到澳門,入住美資酒店高級套房,並被指獲得資助、金錢支援及承諾保護等。自此之後,黃之鋒的行動愈趨激進,並逐步與外部勢力拉近關係。
2012年煽動「反國教」 利用青年學生衝擊政府施政
2012年,特區政府就中小學「德育及國民教育科」進行公眾諮詢,黃之鋒藉機發動所謂「反國教」行動,發表大量煽動性言論,挑動學生及家長對國民教育的不滿。
其後,「學民思潮」發起所謂「佔領政府總部行動」及絕食,向教育局施壓,最終導致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被擱置。事件亦成為黃之鋒日後以青年學生作政治動員工具的開端。
2014年非法「佔中」 衝擊政府總部觸發79天亂局
2014年9月,黃之鋒與學聯發起罷課,並於同月26日晚發動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最終觸發歷時79天的非法「佔中」。
這場大規模非法佔領行動嚴重堵塞道路、癱瘓交通、衝擊社會秩序,令香港法治和民生受到嚴重損害。黃之鋒作為重要組織者之一,其後被法律制裁。相關案件中,他曾被判社會服務令,後經刑期覆核改判監禁6個月,終審法院最終恢復社會服務令;他亦因「佔旺」藐視法庭罪成,被判監3個月,上訴後減至2個月。
2016年至2019年多次赴海外游說 乞求外部勢力介入香港
「香港眾志」於2016年成立後,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開始頻繁在國際層面進行政治游說。案情顯示,2016年至2019年間,黃之鋒或羅冠聰至少曾到美國兩次、德國一次、意大利一次,並出席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會議。
兩人在海外期間,曾與外國政要見面,包括時任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及美國參議員盧比奧等。黃之鋒等人又透過國際聯署、外媒訪問、公開倡議等方式,推動所謂「民主自決」主張,將香港內部事務國際化,為外部勢力干預香港製造藉口。
2019年9月,正值香港黑暴活動熾烈之際,黃之鋒赴美出席國會聽證會,要求美方盡快通過所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企圖藉外國制裁手段向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施壓。
2019年包圍警察總部 煽動示威者衝擊法治
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黃之鋒多次參與及煽動非法集結。2019年6月21日,他與多名煽暴派人士煽動大批示威者圍堵灣仔警察總部,堵塞警總前後門,挑釁在場警員,並有人向警總和警員投擲雞蛋、塗污外牆及監控設施。
同年10月,《禁止蒙面規例》生效後,黃之鋒仍現身蒙面黑衣人遊行隊伍中,被傳媒拍到公然蒙面抗法,並自拍蒙面照片上載社交平台。其後相關非法遊行觸發大規模騷亂,進一步破壞香港社會秩序。
2020年繼續打「國際線」 公然乞求外國制裁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生效前夕,「香港眾志」宣布解散,黃之鋒與羅冠聰先後辭職,羅冠聰其後離港。然而,黃之鋒並未停止勾連外部勢力。
案情指出,黃之鋒在2020年7月於社交平台發帖,聲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和意見,亦不會停止接觸國際社會,更表明會繼續打所謂「國際線」。他又轉發羅冠聰有關堅守「國際線」的帖文,聲稱海外「戰友」將繼續提出因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未能在港提出的主張。
黃之鋒在2020年7月10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承認曾參與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並表示即使沒有「香港眾志」名義,仍會繼續「爭取國際關注」。案情亦指出,黃之鋒在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間推動多個聯署,要求美國、法國、瑞士等停止向香港警隊供應戰術裝備或武器。
涉「35+初選」圖癱瘓政府 顛覆政權案已判囚4年8個月
2020年7月,攬炒派組織所謂「初選」,企圖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及政府撥款申請,以癱瘓特區政府運作,作為挾逼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的政治籌碼。
黃之鋒其後在「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昨杳屠杳屎屎昨中被控,並於2024年11月19日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4年8個月。今次他再因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囚十年,司法紀錄進一步累加。
黃之鋒共有6項定罪紀錄,涉及8項罪行,其中6項與非法集結有關,另有一項藐視法庭罪及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特區政府發言人亦表示,黃之鋒在大量事實和證據面前認罪,法庭予以重判,打破借「國際線」或「國際倡議」外衣逃避法律責任的幻想。判刑亦反映案件涉及外國勢力,所以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政府會依法充公他的罪行相關財產。發言人批評美西方惡意抹黑,並施壓要求釋放已定罪的被告。發言人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判刑程序公平公開,政府會堅決嚴懲反中亂港分子和境外勢力的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