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宏志閣方案充分體現特區政府在法治與情理之間已作出了最適當的平衡】
【收購宏志閣方案充分體現特區政府在法治與情理之間已作出了最適當的平衡】

近日,特區政府就未受大火直接波及的宏志閣業主提出收購安排,並以達到75%業主同意作為啟動條件。作為法律執業者,筆者認為從法治與公共行政角度以觀之,特區政府已啟動的收購方案,其安排已不僅是一項簡單的政策安排,而是設計了一套兼顧完備的方案,去將私有產權、公共利益及可操作性的制度一拼納入方案中; 其最大特色為在「你情我願」之底線下,在清晰的雙方已共悉門檻上建立授權基礎,務求達到以最少的爭議、最大的共悉的方法,去協助居民走出困局。
正如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在電台節目指出,特區政府希望以「你情我願」方式處理收購,當中絕無強逼成份。此一表述的法理意義在於:第一,私有產權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涉及業權處置的公共安排,均須在合法授權與程序公正的框架內推進;第二,政府以自願協商作為政策基調,此舉有助維持社會信任,避免由於手段過度,而引發新的對立。事故後,居民對回遷及居住安全感普遍存疑,部分更承受心理陰影,政策若不能提供可預期的出路,便難以在實質上回應民情。
至於方案設置「達標要求」,其意義在於把授權基礎制度化。公共政策最忌在共悉不足下硬推,亦最怕在分化拉扯中停滯不前。較高的共悉門檻,一方面反映社區主流意願,提升政策認受性;另一方面亦降低日後行政與法律爭議的風險,令安排更易落地。若以比例原則觀之,政府要達成的合法目的,是協助居民復常、處理長期管理、維修與規劃的困局;而採取的手段以自願協商為主、以門檻機制作制衡,既與目的有合理關聯,亦盡量把對少數不同意者的影響壓至最低,此舉屬較合比例的治理取向。
宏志閣若最終以單幢形式「孤島化」獨立存在,其後果不僅是情緒或觀感問題,而是制度運作的高風險。地契與大廈公契修訂、共有部分權責界定、管理公司聘任、工程招標與監督、維修與保險責任安排等,均可能引發漫長而昂貴的處理程序。即使在法律上「可以做」,在實務上亦未必「做得到」;而一旦陷入程序拉鋸,居民付出的就是時間、金錢與生活質素。公共行政講求可操作性,當治理成本超出居民組織所能承擔,最終往往出現「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困局,包括必要維修遭货延誤,令安全與宜居反而受到影響。
再從工程與安全的系統性角度看,屋苑不少基礎設施(如水電、消防、排水、燃氣及機電系統)本屬整體規劃配置,具有聯動與共享特性。若其他樓座推進拆卸重建或分階段工程,宏志閣的管線銜接、公共空間維修責任、臨時設施與長遠配置,均涉及高技術門檻及跨部門協作。倘若欠缺統籌,權責界面不清,便容易出現「無人承擔」或「互相推諉」的治理真空,風險增加了,且最終仍由居民承受。法律的功能不止在於分配權利,更在於確保責任可被落實、風險可被管理;在此意義下,整體處理比零散安排更能符合公共利益。
亦有人提出可先零星收購部分單位以作過渡,但宏志閣的核心矛盾並非個別單位歸屬可以化解,而在於整體性權責與長遠規劃如何重整。若政府僅持有少量單位,未必能形成足夠治理能力推動整體安排,居民反而更可能陷入在不確定中持續消耗。相反玸,在共悉達標後以整體方式處理,才更有機會一錘定音地釐清權責、減少爭拗,並令公共資源投放更被合理化兼具有高效率。
此時此刻,宏志閣居民需要的是一條可預期、可計算、可落地的路徑。政府以「你情我願」作底線、以共悉門檻建立授權基礎、以整體方案防止制度失靈,從法律原則到行政可行性均可見其考量。筆者呼籲業主以長遠福祉與整體利益為重,及早凝聚整體共悉,把握仍可在自願與協商框架下推進的處理契機,讓社區走出陰霾、恢復常態,亦讓公共治理回到理性、依法與務實的軌道之上。否則,在缺乏整體共悉下,有機會令屋苑的未來規劃陷入進退兩難, 並因而長時間停滯不前;如此一來,最後受苦的,當然是一班宏志閣居民。任何理性的宏志閣居民,也該當慎重考慮,不管是為了個人利益,抑或是本著大局或社會整體利益為重,儘快接受特區政府現時提出的收購方案,正是明智之舉,特別是由於有關收購方案充分體現了特區政府在法治與情理之間已作出了最適當的平衡。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