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情節嚴重」判刑合理,煽動顛覆行為罪責難逃】

· 支聯會案,陳子遷律師專欄
Section image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判刑結果,充分體現香港法治制度的莊嚴與公正。鄒幸彤被判囚7年3個月;李卓人被判囚7年;何俊仁被判囚5年2個月;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元。此案案情嚴重,證據確鑿,判刑彰顯公義,亦標誌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邁出重要一步。

本案重點並非一般政治評論、歷史討論或單純批評政府,而是支聯會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持續以組織化、制度化及群眾化方式,宣揚針對國家根本制度的主張。法庭裁定有關行為已超越合法行使表達自由的範圍,屬於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因此,本案列為「情節嚴重」,是對事實、法律及國安風險的準確判斷。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包括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均屬嚴重罪行;而煽動他人實施有關行為,亦受第二十三條規管。國安犯罪不同於一般刑事罪行,其危害對象不是單一個人或財產,而是國家政權安全、憲制秩序和社會整體穩定。量刑時,法庭必須考慮行為持續時間、組織性、主觀意圖、客觀效果、傳播範圍,以及被告在法律生效後是否仍一意孤行。

支聯會並非一時失言,亦非偶發表達,而是長期透過集會、刊物、網站、社交平台、紀念館及其他公眾活動,反覆宣揚相關綱領及政治主張。法庭在裁決中指出,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拒絕「懸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堅守抗爭立場。法律紅線已經清楚劃出,被告仍選擇挑戰國安底線,其罪責自然屬於嚴重級別。

本案最值得社會警惕之處,在於支聯會長期有意圖地在香港社會埋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法庭定罪正好揭露其蓄意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真面目。煽動的危害不一定表現為即時暴力,而可透過長期宣傳、情緒動員和政治敵意塑造,使受眾逐步形成對抗國家根本制度的意識。

支聯會多年來以人權、民主、自由等口號作包裝,實際上反覆針對國家憲制基礎作政治動員。當一個組織將有關主張制度化、組織化、群眾化,並透過大型集會、展覽、刊物及網上平台向公眾灌輸,便不再是普通公共討論,而是具有實質危害的國安風險。法庭接納控方證據,認定其行為旨在挑起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使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心,從而破壞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基本法》亦是根據憲法制定。因此,憲法是一切憲制秩序的根源。沒有憲法,便沒有香港特區;沒有「一國」,便沒有「兩制」。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國家根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組織或個人若以推翻或破壞此一制度為目的,便不可能以「言論自由」作為免責理由。

言論自由當然受法律保障,但所有自由均有邊界。沒有任何主權國家會容許有人以持續、有組織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根本制度。把危害國安行為包裝成「言論自由」,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

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出,案件說明任何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絕不姑息;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亦強調,市民可以批評政府,但不能蓄意煽動仇恨,更不能危害國家安全。這正正釐清「批評」與「煽動」的界線。

支聯會長期以所謂人權、民主、自由之名,行煽動顛覆之實,罪行嚴重,證據確鑿,罪責難逃,判刑合理。是次判刑既彰顯公義,亦具強大震懾作用,有助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保障香港長治久安。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