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判詞重溫:罪行嚴重,證據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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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全部裁定罪名成立。黎智英連同其他八名認罪被告,將於明日(9日)上午十時在西九龍法院判刑。這宗案件是香港首宗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意義重大。

法官立場

在審訊過程中,外部勢力曾企圖將黎智英包裝成所謂「政治犯」,但法官明確指出:「這是一個刑事審訊,無關政治,我不會容許你將政治帶入法庭!」判詞開宗明義,強調黎智英並非因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而是因其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

庭上供詞與證據

判詞長達855頁,鉅細無遺地列出庭上供詞與證據:

• 心腹認罪指證:多名黎智英的核心人物已經認罪,並指證他是幕後主腦。

• 公開言論:黎智英曾直言「我好想CIA,好想美國影響我哋,我好想英國影響我哋」,顯示他主動乞求外部勢力介入。

• 內部指示:證人供詞指出,他要求員工「保持國際曝光」,持續與外國政客、媒體保持聯繫。

• 文件與電郵:控方呈交的紀錄顯示,他與外國組織有直接溝通,甚至討論如何推動制裁。

• 錄音證據:在直播節目中,他明言「外國嘅勢力係我哋非常需要,令我哋撐落去」,再次印證其意圖。

法官亦列出逾20個例子,顯示黎智英供詞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妄圖開脫,但事實已經清楚。部分犯罪事實更是由他本人在庭上承認。

裁決理由

判詞指出,黎智英長期對中央人民政府心懷怨恨,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依然有恃無恐地勾連外部勢力。他的意圖明確,就是要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並利用《蘋果日報》及其個人影響力,持續煽動仇恨,削弱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合法性與權威。

根據《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分為兩級:罪行較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嚴重則可判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法院最終裁定,黎智英的行為屬於「罪行嚴重」,因為他不僅口頭呼籲,更有實際行動,包括資金支持、媒體宣傳、國際遊說。這些行為如果得逞,後果極度嚴重,必須判以重刑,彰顯法律威嚴,保障國家安全。

煽動罪部分

至於煽動罪,雖然屬於未修訂前的舊法例,首次定罪最高判監兩年,但庭上供詞同樣顯示,黎智英利用媒體平台煽動仇恨、散播極端思想,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雖然刑期較短,但同樣突顯其危險性。

黎智英案是香港司法制度依法辦事的典型案例。判詞內容詳盡,供詞與證據互相印證,裁決理由充分,顯示案件並非政治操作,而是基於確鑿事實。特區政府亦強調,有決心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案件結果彰顯司法公正,確立法律威嚴,確保香港不會被外部勢力操控。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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