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求庇不遂淪棄卒 「國際線」終成斷頭路】
【黃之鋒求庇不遂淪棄卒 「國際線」終成斷頭路】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於11月5日在高等法院判他監禁10年,其中兩個月兩日與「35+串謀顛覆政權案」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黃之鋒原定明年1月出獄,判刑後變相加監約9年10個月,預計要到2036年尾才刑滿。他是國安法生效以來首位同涉兩宗國安案而被判囚的被告,兩案合共服刑14年6個月,總刑期屬歷來第二高,僅次於黎智英。
案情指出,黃之鋒與潛逃的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公布前已發起所謂「國際戰線」運動。國安法生效後,他們在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仍然不收手,繼續發起聯署,並透過社交媒體及外國主流媒體,「乞求」外國制裁中央及特區官員。其間,美國制裁了15名主要或高級官員,撤銷香港在美國法律下的特殊待遇,又中止移交逃犯等協定;英、德、法等國亦先後中止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定。
根據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犯此罪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黃之鋒被定罪,純粹基於他在國安法實施後的行為。不過,根據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量刑時可以把他之前的活動列作背景考慮。法官以13年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因素3年後,刑期剛好落在「罪行重大」一級的下限10年。換言之,正因為受制於刑期下限,他即使及早認罪,也無法獲得全數三分一的扣減。以實例比較,同屬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的黎智英,早前被判監禁15年。黃之鋒的13年起點略低於此,可見法庭因應案情輕重而有所分別,並非一刀切重判。正如湯家驊所言,黃之鋒具西方影響力,傷害性不能與一般人相提並論。
法官列出七點理據,裁定案件屬「罪行重大」:
一、案發時社會動盪,國家安全及法治面對極高風險;
二、黃之鋒等人公然與外國高官會晤,乞求制裁,並經西方媒體向本地及國際受眾傳播;
三、國安法實施後,他們仍繼續推行計劃,並刻意調整角色;
四、黃之鋒與羅冠聰角色雖然不同,但同樣關鍵,黃完全知悉羅在海外的行動,並發文聲援;
五、兩人是案中主謀或主腦,屬最前沿的倡議者;
六、兩人曾促成外國實施制裁,其持續呼籲在當時的地緣政治氛圍下,確實可能令制裁得以落實;
七、這些制裁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更值得深思的是,黃之鋒所依靠的「盟友」,在關鍵時刻並沒有伸出援手。兩名美國記者Shibani Mahtani及Timothy McLaughlin在2023年出版《Among the Braves》,書中披露,黃之鋒在國安法通過當日(2020年6月30日)早上,於聖約翰大廈與兩名美國外交官會面,臨別時說:「我想入美國領事館。」因聖約翰大廈並不享有領事保護,但美方沒有答應。7月1日,前眾志成員敖卓軒以黃之鋒名義電郵時任國務卿蓬佩奧,聲稱黃會成為被捕目標,請求美國保護。蓬佩奧召集幕僚商討,結果排除了讓黃進入領事館的方案,因為美方當時準備關閉中國駐休斯頓領事館,可見黃只是一隻已沒用途的棋子,不值得美方為他影響在中國的部署。
至於經水路把他送往台灣海峽或南逃菲律賓的方案,亦因怕被中方截獲、演變成國際事件而作罷。美方事後甚至沒有把決定通知黃之鋒。到了8月,敖卓軒再向佩洛西及魯比奧求助;身在英國的羅冠聰亦曾私下與蓬佩奧見面,講述黃的困境,但事情始終沒有轉機。進一步看出美政府暗地裡更重視中美關係,而非如暴動期間因有政治籌碼而作出全力支援。
同年9月,黃之鋒被捕。一名參與決策的官員坦言:「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當前,你會試圖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這句話說到底,就是在利益面前,黃之鋒隨時可以被犧牲。反觀同案主腦羅冠聰,早已潛逃海外,至今仍被通緝,免受牢獄之苦;留港的黃之鋒卻要獨自承擔刑責。兩人際遇對比,黃之鋒淪為棄卒,已是不言而喻。難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期望,黃之鋒能在獄中了解自己如何「被美西方出賣」。
美國記者出書揭露黃之鋒多番尋求美國庇護,足證他並非如支持者所想般視死如歸,更談不上是甚麼抗爭圖騰。法庭綜合七點理據,以13年作量刑起點,既與國安法的法定框架相符,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量刑起點恰當,罰當其罪。這宗判決亦清楚說明,所謂「國際線」從來不是護身符,挾洋自重者最終只會自食其果。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