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敢挑戰《維護國安條例》 王岸然被捕誠屬咎由自取】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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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被捕一案,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妨害調查」罪及第24條「煽動意圖」罪,是該《條例》實施以來首次援引第88條作出拘捕。也許大家也對上述第88條比較陌生,在此我從法律層面加以說明。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是針對妨害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調查的行為而設立的一項重要法律條文,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調查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國家安全是每個市民的共同責任;因此,法律對於任何阻礙調查的行為都作出了嚴格規範。第88條主要針對兩種類型的行為:違規披露調查資訊和隱瞞、銷毀或處置關鍵證據。

首先,第88條規定,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時,不得在沒有合理理由或合法權限的情況下披露調查相關資訊。這包括故意披露調查內容以干擾調查,或者罔顧後果地公開資訊,例如未經授權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調查細節,或向涉案嫌疑人透露調查進展。這些行為會破壞調查的保密性,甚至導致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屬於犯罪行為。

其次,條文也對隱瞞、竄改、銷毀或處置與調查相關的材料作出了明確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某些材料可能與調查有關時,不得隱瞞事實或處理這些材料,例如刻意刪除手機內的相關信息、隱藏可能協助調查的文件,甚至幫助他人進行上述行為。這些行為阻礙司法公正,削弱調查機構的能力,對國家安全案件的處理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法律對此予以嚴厲懲治。

根據第88條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任何人均屬刑事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面臨最高7年的監禁。這一刑罰的設置,體現了法律對國家安全調查的高度重視,並向社會傳達了清晰的法律訊息:任何干擾調查的行為,都必須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回顧王岸然被捕一案,他被指在其YouTube頻道發布片長接近一小時的影片,披露會面流程及提問內容,警方認為是次非法披露的行為,已達致通風報信的效果,可能影響相關調查。及後,警方亦發現王於社交平台發布大量有關火災的言論,包括訛稱中央及特區政府為「以災亂港」的始作俑者,又指中央政府對香港災情的支援只是「演戲」,企圖挑動反政府情緒、煽動社會仇恨。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強調政府支援災民等工作,不容阻礙,希望這些行為能收斂。

事實上,第88條的核心精神是保護調查的完整性,確保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能夠順利進行調查和處理。法律不僅針對直接參與犯罪的人,也對可能妨害調查的第三方提出了明確的行為規範,以維護司法公正和國家安全案件的處理效率。條文的設立不僅是懲治違法行為,更是一種法律指引,提醒市民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應當履行應有的責任。

總括而言,作為守法公民,我們有責任了解並遵守第88條的相關規定,不干預調查、不隱瞞事實,並配合調查機構的工作。國家安全事關每一位市民的福祉,守護國家安全亦是我們共同的責任。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國家安全的穩定基礎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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