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虹秀最終就其違法付出代價 法律公義始終會得到真正彰顯】
【陳虹秀最終就其違法付出代價 法律公義始終會得到真正彰顯】
筆者:龔靜儀大律師

前社工陳虹秀因涉嫌2019年灣仔暴動案,於2025年4月經重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及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天(7月9日),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聽取完畢其陳詞後,除即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外,更一針見血地向陳虹秀發出「減時命令警告」,意即謂一旦陳虹秀繼續提出上訴,其案件將由3名上訴庭法官審理;不管怎樣,一旦其遭拒絕上訴,其在等候上訴期間所服的刑期,將會不計算已服刑期之內。彭官更解釋謂,即屆時,陳虹秀的服刑時間會更長。
彭官今天之向陳虹秀作出嚴重警告,要是其堅持繼續上訴,及一旦上訴被駁回,則其有機會不計算已服刑期。任何考慮是否就刑事定罪及/或判刑作出上訴時,必須先充分考慮以下香港刑事訴訟中的兩大法律原則,即「減時命令」(Loss of time order),及上訴的「可加可減」風險。 因此,刑事案件的被告如盲目上訴,均有機會面臨「加刑」的雙重風險。
就「減時命令」方面,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3W條,在上訴人等候「上訴許可」期間,他被拘留(即還押)的時間通常會自動計算入刑期內。不過,一旦上訴法最後庭認為該上訴申請「毫無理據」(wholly without merit),或純粹濫用法律程序,或枉費法庭時間,法庭有權下令將這段等候期間的服刑日數「不予計算」。如此一來,「減時命令」在實際操作及執行上,效果相同於加長被告的實際監禁期。
此外,如果被告就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於重新審視案件後,最终的刑期上訴結果,完全是「可加可減」的。如果上級法院評估後,認為原審判刑不但沒有過重,反而「明顯過輕」,法庭有權行使權力直接加重刑期。因此,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案件原審時,在時任區域法官沈小民席前,陳虹秀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陳虹秀向法庭申請訟費,遭律政司反對,沈小民其後頒下判詞,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基礎指證陳虹秀與其他非法集結者一起行動及持共同目的,批准辯方申請,律政司因而須支付陳虹秀的法律援助署分擔費。
根據傳媒報道,沈小民曾先後於2020年10月及2021年2月下旬,分別將「八三一」及「十一」兩案共14名被控暴動罪的男女被告,全部裁定無罪釋放。2021年底,沈小民已正式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提前退休;當時,有消息傳出,沈小民將偕同妻子及一對兒子移居英國,並放棄每月逾23萬港元的薪酬,沈小民也成為了自《香港國安法》訂立及生效以來,首名離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沈小民曾在處理2016年旺角暴亂案件時,以「逃跑屬參與暴動」為由,將案中3名被告裁定暴動罪罪成,各監禁3年。然而,他卻在2019年的灣仔暴動案中,裁定眾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或是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沈小民如此的「今天的我打到昨天的我」,故被社會人士排山倒海地直斥為不折不扣的「雙重標準」。
2025年5月份社工註冊局開會相討後,決定註銷陳虹秀的社工註冊5年,並且即時生效。據社工註冊局主席許宗盛當時表示,局方已收到陳虹秀提供的資料和陳詞後,但未見其有悔意,故維持除牌的決定;此外,假若在5年後陳再次申請社工註冊,屆時也需提供證明,顯示真已經改過。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違法,都要付出應有的代價; 儘管法律公義有機會會遲來,但永遠不會缺席。陳紅秀今時今日的結局,包括入獄及被除去社工執業資格,全熟咎由自取!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