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聞 | 黎智英案判囚20年 | 行政長官斥「罪行滔天」 政府啟動程序剔除蘋果三公司】

· 黎智英案審訊,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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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2月9日)就黎智英及另外八名被告,以及《蘋果日報》三間關聯公司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頒下判刑。黎智英被判本案總刑期20年監禁,其餘八名認罪被告分別被判囚6年3個月至10年不等,三間公司各被罰款3,004,500港元。

行政長官李家超形容黎智英「罪行滔天,惡貫滿盈」,重判入獄20年「彰顯法治,伸張正義,大快人心」。李家超指黎智英長期利用《蘋果日報》煽動仇恨、歪曲事實、製造社會對立及美化暴力,公然乞求外部勢力制裁中國及香港,形容其為「賣國禍港」。他又指本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案件,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李家超同時提到,在黎智英及《蘋果日報》影響下,部分市民尤其是年輕人被誤導犯法,截至去年底已有逾2,400人因「黑暴」期間所犯罪行承擔法律後果。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法庭的判刑理由書詳述了量刑考慮,裁定案中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屬「罪行重大」,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則屬最嚴重級別。法庭指出有關串謀經精心策劃、早有預謀,涉及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部分活動更在境外進行。外國針對香港及中國官員的制裁措施至今仍未撤銷,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確有促成相關制裁。

在財產處置方面,發言人透露特區政府將依法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保安局局長早前已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及相關公司財產,政府將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啟動程序,將三間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就黎智英的在囚待遇,發言人引述法庭判刑理由確認懲教署有提供足夠醫療服務,又指黎智英與其他在囚人士中止交往的安排一直是按其本人意願依法作出,其在囚權利並未因此被剝奪。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在求情聆訊中亦確認對在囚待遇沒有任何投訴。

發言人又反駁美西方國家及境外組織對香港維護國安工作的批評,指有關國家自身經常以泛國安化手段打壓對手,卻為黎智英披上「傳媒人」的假外衣,更在審訊期間虛構其健康問題,強調相關圖謀已在法庭公開聆訊中「不攻自破」,長達855頁的裁決書羅列了全面堅實的罪證。

發言人最後重申,《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構成完整的國安法律保障體系,特區將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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