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結外國勢力如何判?黎智英罪行法理基礎全解析!】
【勾結外國勢力如何判?黎智英罪行法理基礎全解析!】
筆者: 趙國榮律師

香港高等法院日前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作出裁決,三項控罪全部成立,判詞長達855頁,審訊歷時156天。而今日出爐的法侹判刑理由書明確指出,黎智英屬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最終被判囚20年,而其餘被告則判囚6年3個月至10年。此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具標誌性的案件之一,其法理基礎之紮實、證據鏈之完整、審訊程序之嚴謹,均經得起最嚴格的法律檢驗。然而,部分西方媒體及政客罔顧事實,將依法裁決扭曲為「政治迫害」。作為法律工作者,筆者有責任從專業法理角度,逐一解構本案的法律基礎。
要理解本案的定罪基礎,必須從《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法律構成要件說起。該條明確規定,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行為,即構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從犯罪意圖(mens rea)的角度分析,控方須證明被告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主觀故意。本案中,法庭根據大量客觀證據,認定黎智英的犯罪意圖清晰無誤。判詞指出,黎智英早於2019年之前,已透過其助手Mark Simon建立與美國政界的聯繫網絡,其後更親自會見外國政要,積極游說外國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這並非一時衝動之舉,而是有組織、有計劃、持續性的犯罪行為。
從犯罪行為(actus reus)的角度分析,黎智英的行為遠不止於「發表言論」。據控方舉證,黎智英涉及發佈多達161篇煽動性文章,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平台,系統性地推動反中亂港議程。更關鍵的是,他組織「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進行國際遊說,請求外國政府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法庭認定黎智英親自操控《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推行所謂「鳥籠自主」——即新聞自由僅限於其反中亂港的框架之內。此等行為完整滿足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列的每一個法律要素:有「請求」外國勢力的行為、有「串謀」的合意、有實施「制裁」及「敵對行動」的具體目標。
此外,法庭在評估證據時,對控方證人進行了嚴格盤問,認定其證供誠實可靠。相反,黎智英本人的證詞被法庭認定為前後矛盾、避重就輕,其辯稱《國安法》實施後已停止呼籲制裁的說法,亦被法庭以客觀證據駁回。法官明確指出,即使其言論有所收斂,其顛覆的意圖從未動搖。
西方媒體對本案最常見的攻擊,莫過於聲稱裁決「侵害言論自由」。此說法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必須予以嚴正駁斥。《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確實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然而,任何受過法律訓練的人都清楚,權利從來並非絕對。這一原則不僅見於香港本地法律,更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共識。《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固然確認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但緊接其後的第三項明確規定,此種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換言之,國家安全作為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法理據,是國際人權法所明文承認的。
黎智英的行為早已遠遠越過言論自由的邊界。發表政治評論是言論自由;但親自聯繫外國政要、游說他國對自己的國家實施經濟制裁、組織團隊進行國際遊說以損害國家利益——這些行為在世界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可能被視為「言論自由」的正當行使。
值得一提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條亦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黎智英長期利用媒體平台散布煽動性內容,煽動社會對立,其行為性質與該條所針對的煽動行為如出一轍。以「新聞自由」為其罪行辯護,不過是偷換概念、混淆視聽而已。
黎智英案的裁決,對香港法律界具有深遠的啟示意義。首先,本案再次確認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並非對立關係。《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的恰恰是絕大多數守法市民的權利與安全。2019年黑暴期間,普羅市民的人身安全、財產權利、營商自由受到嚴重侵害的慘痛教訓,法律界不應選擇性失憶。
其次,法律專業人士應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歸,而非被外國輿論牽着鼻子走。黎智英案審訊期間,美英媒體持續發動輿論攻勢,試圖將黎智英包裝為「新聞自由守護者」。《華爾街日報》更發表社論,呼籲美國政府以外交手段換取黎智英「自由」,將司法正義視作政治籌碼。面對此等赤裸裸的政治操弄,法律界同儕更應保持專業獨立判斷,以法律事實而非政治立場作為評價案件的基礎。
最後,筆者必須對法庭在巨大外部壓力下專業、獨立地完成本案審訊致以崇高敬意。本案審訊歷時156天,持續面對美英政客及媒體的持續施壓,法庭不為所動,嚴格依據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充分彰顯了香港司法機關的獨立性與專業素養。黎智英作為本案的主腦和策劃者,法庭的定罪裁決,準確反映了其罪行的嚴重程度。更是香港法治的又一里程碑。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