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兩級量刑」框架下的黎智英案——量刑邏輯全面剖析】
【國安法「兩級量刑」框架下的黎智英案——量刑邏輯全面剖析】
作者:龔靜儀大律師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經歷156天審訊後,於2025年2月9日被西九龍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全部罪成,被重判監禁20年。同案其餘八名被告則分別被判囚6年3個月至10年不等,三間《蘋果》相關公司合共被判罰款約300萬元。本案作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宗勾結外國勢力案件,據報庭上有旁聽席人士於聽畢黎的刑期後,不禁站立舉手歡呼拍手,對其量刑結果不僅關乎個案公義,更反映出社會人士的認同,將深遠影響國安法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從法律框架、犯罪角色及司法先例三個層面審視,黎智英被重依法判處20年監禁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腳。
一.法律基礎:「兩級量刑」框架為重判提供制度支撐
要理解黎智英為何被判處如監禁20年,首先必須回到《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法律框架。該條文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設定了清晰的「兩級量刑」機制:罪行較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者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這一制度設計的核心意義,在於賦予法庭充分的裁量空間,使其能夠根據被告的角色、罪責及犯罪情節,作出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的判罰。
在此法律框架下,法庭須解決的關鍵問題是:黎智英的罪行究竟屬於「較輕」還是「重大」?對此,法庭在長達855頁的判詞中給出了明確答案。判詞認定黎智英是整個串謀計劃的「主腦」,其犯罪行為具備多項加重情節:其一,串謀經過精心策劃,絕非偶然,黎智英透過心腹Mark Simon建立廣泛的外國政要網絡,極力遊說多國對中港政府實施制裁;其二,他以旗下《蘋果日報》為平台,將煽動性信息傳播至全球受眾,造成實際損害——相關呼籲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對中國及香港官員的制裁;其三,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仍未停止相關活動,僅在形式上作出「含蓄和隱晦」的調整,實質意圖始終不變。法官更直指黎智英對中國「心懷怨恨」,以幫助香港人為藉口,實則企圖令中國政府倒台。綜合以上情節,法庭裁定本案屬「罪行重大」級別,適用十年以上的量刑標準,判處20年監禁乃法理推演的必然結論。
二、角色區分:與同案被告的刑期差距合乎比例原則
在確立黎智英適用「罪行重大」量刑級別之後,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他與其餘八名被告之間的量刑差距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的,而且這一差距恰恰體現了法律對不同角色、不同態度的被告予以區別對待的比例原則。
具體而言,黎智英與其他被告之間存在三重根本差異。第一,在角色層面,黎智英是整個犯罪計劃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而其餘被告——無論是《蘋果》高層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抑或是「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陳梓華——本質上均屬執行指示的從屬角色。主從之別,決定了量刑上理應存在顯著梯度。第二,在程序層面,其餘八名被告均在第一時間即時認罪,故可以依法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部分更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獲額外減刑,體現了《香港國安法》第33條因揭發他人罪行而獲得重輕發落。反觀黎智英選擇不認罪並經審訊後被定罪,自然無法享有任何因為認罪而可獲得的減刑折扣。第三,在態度層面,法庭認定黎智英作供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拒絕接納其證供,反映其由始至終,均毫無悔改之餘,更是妄想以謊言去謀求脱罪。正是這三重因素的疊加——主腦角色、拒絕認罪、毫無悔意——使得黎智英被判刑遠高於同案被告的刑期,而此情況不僅合情合理,更是量刑邏輯的必然體現。
三、判例意義:為國安法司法實踐確立新標桿
將視野從個案擴展至整體司法脈絡,黎智英案的量刑結果還具有深遠的判例意義。回顧2024年11月的「35+顛覆案」,該案主腦戴耀廷被判囚10年,其餘44名被告按參與程度獲判約4年至近7年不等,確立了國安法下以犯案角色定性作為區分量刑階梯的司法原則。黎智英案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原因在於兩案的罪行性質存在本質差異:35+案涉及的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而黎智英案涉及的是第二十九條下的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者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明顯反映立法者認為此類罪行的嚴重性屬於為禍更大。因此,黎智英被判處20年——較戴耀廷的10年高出一倍——這既與35+案確立的量刑邏輯一脈相承,又因罪行性質更為嚴重而呈現合理的刑罰升幅。
從更長遠的角度而言,本案的量刑標準必將為日後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樹立明確的判例指引,進一步鞏固國安法的司法權威性與阻嚇效力。
綜上所述,黎智英被重判20年的量刑結果,建基於三重互為支撐的法律邏輯:在制度層面,《國安法》的「兩級量刑」框架為區分罪行輕重提供了明確依據;在個案層面,黎智英作為主腦的角色定性、否認控罪但最終被裁定罪成,再加上由始至終對犯案毫無悔意的表現,使其刑期與同案被告之間的差距變得完全合理;在判例層面,本案延續並深化了35+顛覆案所確立的量刑原則,為國安法的司法實踐確立了新的里程碑。三者環環相扣,共同構成一套嚴密的量刑論述,形成了黎智英被依法判處20年在法理上無可爭議,20年之刑期絕對是合情合理,並沒有半點過重,也充份反映原訟庭於量刑時之不偏不倚、不枉不縱。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